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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公租房筹集社会房源收储通告

西安晚报  2012-06-01 07:28

[摘要] 为切实做好全区公租房收储配租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保障对象服务,按照《西安市收储社会房源做为公租房指导意见》(市住保办发[2012]13号)有关规定,现将全区长期租赁社会房源做为公租房收储通告内容公布。

为切实做好全区公租房收储配租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保障对象服务,按照《西安市收储社会房源做为公租房指导意见》(市住保办发[2012]13号)有关规定,现将全区长期租赁社会房源做为公租房收储通告如下:

一、收储房屋的标准及收储年限

(1)收储房屋的标准:收储房源单套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于超过60平方米,但位置较好的也可收储,收储城中村安置房应具有市城改办正式批准的城改方案;房屋权属证明及其所有人的有效证明;房屋权属明确、产权明晰、无争议;装修完毕、水通电明、房主无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费用。

(2)收储的年限:收储房屋的年限为三年。

《《延伸阅读:西安收储万套“公租房”低于市场价20%出租

二、收储房屋的租金标准确定方式

(1)由各街道办事处收集并初步确定本地区的平均租金基准价,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审定,实行一房一价。

(2)收储期限内原则上不做价格调整,如果市场出租房屋价格变动幅度过大,由房屋出租人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双方协商后再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一年只调整一次。

三、办理收储房屋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办理收储房屋时需携带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如系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出租的房屋,必须有委托人的房屋权属证明、书面委托书、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收储房屋的基本要求和违约责任

(1)收储房屋的基本要求:收储的房屋权属明晰、无争议;不在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能保证安全居住、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未限制出租;改变房屋用途,已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如系代理人委托出租的房屋,已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委托出租,并有委托书。房屋产权人应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延伸阅读:财政部补助公租房660亿元 公租占保障增至逾三成

(2)违约责任:收储期间,如因上述保证不实,给承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业主负责赔偿。如因自然损坏,业主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承租人有权先行修复,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造成损失的由业主赔偿。房屋业主不能单方退出,如遇特殊原因必须退出的,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区收储机构,并承担剩余存房期所平摊的装修费用及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除外)。

五、收储点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电话

(1)收储点办公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未央区住房保障中心(凤城南路9号)

李 娜 86455036 86272174

张家堡街办(二府庄路10号政府家属院内)

常 浩 86280272

未央宫街办(北二环西段街办院内)

唐 恒 86312844

大明宫街办(凤城一路东段)

计 坤 86528175

草滩街办(草滩街办院内)

王 婵 86673253

汉城街办(汉城街办文化站内)

刘 静 86608559

辛家庙街办(广安路19号)

师 萍 86457816

谭家街办(渭滨街158号)

贾瑞萍 87913029

徐家湾街办(渭青南路1号)

付 园 86619560

(2)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未央区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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