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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院判决的房屋如何过户?费用都有哪些?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8-15 14:33

[摘要] 西安法院判决的房屋如何过户?费用都有哪些?今天小编就位大家来介绍关于法院判决的房屋过户费用征收方面的问题。

法院判决(裁定,依法强制性转移房屋提交要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原件);

(2) 裁定书(收原件);

(3) 完税凭证(原件) ;

(4) 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原件) ;

(5) 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6) 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若为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 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 属于法院判决(裁定)强制性转移的房屋,申请人无法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交法院就该房屋权属证书的作废文件、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书以及由房产档案馆出具的该房屋权属证书的存根。

税收政策

(一)免税

1.个人转让时间超过五年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营业税;(时间以产权证和契税证孰先原则,两证只要有一个超过五年即可)

2.个人转让时间超过五年非普通标准住宅,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低于房产的原购买价,差额营业税为零;(时间以产权证和契税证孰先原则,两证只要有一个超过五年即可)

3.个人赠与(直系亲属 血缘关系 抚养关系 需要供公证书)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离婚析产再交易(以离婚析产前房产证或契税证时间为准,超过五年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营业税,不超过五年的成套住宅和超过五年的非普通标准住宅的仍需征收营业税)

5.继承、赠与再交易(以继承前房产证或契税证时间为准,超过五年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营业税,不超过五年的成套住宅和超过五年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仍需征收营业税)

6. 继承、更名、遗失补证、离婚析产产权人在办理产权证变更(不存在产权交易的情况)时,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7.个人转让成套住宅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方印花税

8. 个人转让时间超过五年的家庭生活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需费用

(一)产权登记费 :

1、住宅:60元/套

2、非住宅:400元/件

(二)配图资料费:20元/户

(三)交易手续费:

1、住宅:经适房、房改房:3元/平方米;其他:6元/平方米。

2、非住宅:0.5%。

(四)契税(郑州市地税局收取):

1、住宅:家庭首套小于90平方的按1%收,90-144平方的按2%收取,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按4%收

2、非住宅:4%

备注:继承房屋免交契税

(五)土地金、土地出让金(郑州市财政局收取):

土地金:仅在单位房出让时交纳,分地段、按房屋面积收取,全市共分八个地段,收取标准:6---33元/平方米。

土地出让金:仅在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出让时交纳,分地段、按房屋分摊的占地面积收取,全市共分八个地段,收取标准:14—100元/平方米。

(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郑州市地税局收取)

1、个人转让时间没有超过五年的成套住宅(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

营业税=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5%

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个人所得税=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1%

或者个人所得税=(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原购房价-合理费用)×20%

2、 个人转让时间超过五年的非普通标准住宅:

营业税=(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原购房价格)×5%

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是家庭生活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是家庭生活住房,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成套住宅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方印花税

4、个人转让地下室、商业服务、办公、仓储等非住宅

A、自建: 营业税=评估价×5%

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个人所得税=评估价×1%

或者个人所得税=(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卖方购房价-合理费用)×20%

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3%

印花税=成交价×0.5‰×2人

B、购买:营业税=(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原购房价)×5%

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个人所得税=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1%

或者个人所得税=(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卖方购房价-合理费用)×20%

土地增值税=评估价或市场指导价×3%

印花税=成交价×0.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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