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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屋过户费用

房天下  2012-08-16 10:36

[摘要] 成都房屋过户费用

交纳税费

(一)一般收费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300元

(二)、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四、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费:每证100元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300元

五、经济适用住房经过核准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1、买卖:

除所得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2、出租:

(一)土地: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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