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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禁以物流中心名义圈地 防止土地闲置

第一财经日报  2013-06-06 09:36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下称《方案》),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下称《方案》),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方案》要求,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同时,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方案》指出,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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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经过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办法》从1999年12月实施后,12年来首次修订。本次修订提出对囤地问题的部分预防和监管措施,要求土地使用者对项目竣工时间进行约定和公示。《办法》将在7月1日起实施。

国土部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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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强调,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之前,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申请。

按照原来规定,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修订后,这一标准统一改为“20%”。并首次明确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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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同时,已经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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