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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6-18 15:13

[摘要]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发【2006】107号2006年3月10日)

条 为加快城中村的改造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为加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应先收后支,分区核算,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农业开发基金剩余部分;

二、城中村改造发展经济的其他建设项目上缴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契税等市、区两级税收留成部分;

四、其他用于城中村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归集

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按季将城中村改造项目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税收收入等缴费及完税凭证复印件分区汇总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后,按省对市、市对区财政体制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市、区分成比例,分别将市、区财政留成部分划做市、区专项资金。

二、储备土地增值金由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供储备土地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核实后,在储备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回收后,将储备土地资金按市区分成比例划做市、区专项资金。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助;

二、城中村改造新建社区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补助;

三、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经费补助;

四、区上成立的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的资本金;

五、城中村现状勘察、测量、建档、建立原始资料库经费;

六、四个转变过程中,户籍变更、土地转性、农转居基本费用补助;

七、其它涉及城中村改造建设和管理的不可预见费用。

第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由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区级专项资金由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区财政局安排。

第七条 各有关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挪用、挤占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西安市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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