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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并轨公租房 廉转公不换房且租金不变

新京报  2014-02-19 08:04

[摘要] 北京廉租房将与公租房全面并轨,实行房源分配、租金标准、退出管理三个方面的统一。昨日,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新规对于廉租家庭的影响不大,承租家庭租金不变。

房源分配、管理、退出三统一,廉租房家庭承租公租房仍享受政府补贴

北京廉租房将与公租房全面并轨,实行房源分配、租金标准、退出管理三个方面的统一。昨日,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新规对于廉租家庭的影响不大,承租家庭租金不变。

去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其实从2011年以来,北京就逐步实现了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建设、统一申请审核、资金统筹使用,部分廉租住房已并入公租房分配管理。

根据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市、区县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收购的廉租房,会优先面向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公开配租,在实现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区县可将剩余廉租房作为公租房面向保障房申请家庭配租。

焦点1

并轨后承租家庭租金不变

并轨之后,缴纳的租金是否会有变化?这是廉租房家庭最关心的。

对此,《通知》中拟规定,并轨后,租金标准由各产权单位按照北京公租房租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对于已批复标准租金的廉租房项目,可将现行标准租金作为并轨后的公租租金标准执行。各产权单位统一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确定房屋应缴租金,实现“同房同价”。

“对于承租家庭来说,并轨后租金是不变的。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承租市、区县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收购廉租房的,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租赁合同,仍按照廉租房政策规定交纳实缴租金,租金交纳方式不变。”这位负责人说。

2012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公租房租金补贴办法,符合人均月收入在2400元以下等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可获得政府提供的租金补贴。此次完全并轨后,这些廉租家庭承租公租房,仍然享受着同样的租金补贴。

焦点2

廉租家庭转公租不用换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廉租房与公租房全面并轨后,不但对保障家庭没有影响,而且还会大大方便这些家庭。

比如,过去廉租家庭如果收入增多,家庭条件改善,不符合廉租房标准,但又符合公租房标准,只能先退出廉租房,再申请公租房。而实施新规后,则可不用搬出,直接申请改为公租户即可。

《通知》中拟规定,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不再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但又符合保障房条件的,由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其廉租实物住房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承租家庭可按照合同约定退房或申请按照公租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

承租家庭如果申请继续承租,应在30日内,向区县住保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房资格。符合公租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还可以同时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资格。

如果承租家庭未按规定在30日内申请续租和保障房资格的,视为放弃继续承租原住房,要按合同约定退房。

 

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这是记者6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的。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四省藏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三部门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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