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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稳步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

中国建设报  2014-02-25 15:56

[摘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这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制度,并改进和规范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这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制度,并改进和规范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意见》指出,各地要将“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注重发挥社会资金作用,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筹集。

对于各地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意见》要求,如土地净按照不低于10%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等,调整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意见》要求,新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选址布局、合理规划设计,努力实现保障性住房供应与保障需求相互对接,提高住房保障的效果和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意见》还对房屋租金水平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自2014年1月起,新分配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全部按照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相分离的方式实施租金管理。保障对象交纳租金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及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不同的租金补贴。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

对于《意见》下发前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意见》规定,可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则上按照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相分离的方式实施租金管理。对租金支付能力较弱、生活比较困难的保障对象,要切实缩短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的间隔时间,或直接给予租金减免。

《意见》要求,各地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准入标准,并定期调整、及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统一受理和联动审核,并按规定进行“三审两公示”。同时,应优先解决城市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急需救助的人群。

《意见》将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也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源,实施统筹管理。《意见》规定,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该类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各地要继续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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