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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言 连租5年符合配售条件者可购房

每日经济新闻   2014-03-31 07:20

[摘要] 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的表述,这一条款无疑给常年在大城市中工作,却买不起商品房的人带来了好消息。

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的表述,这一条款无疑给常年在大城市中工作,却买不起商品房的人带来了好消息。

意见稿指出,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并且,意见稿还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不仅对政府部门作出要求,也规定申请人若有隐瞒、虚报、伪造信息,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保障房相关政策转变

意见稿规定,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不少于5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遵守配售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出售配租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从目前的廉租房市场来看,这条规定显然更符合现状。因为原本“一房难求”的保障房,现在却已经面临“房等人”的尴尬。据多省统计结果显示,2012年保障房闲置现象十分普遍,如广东有1.15万套,山东1.29万套,云南2.3万套,海南9000多套。

为何保障房近两年 “遇冷”?这与政策转变有关。

此前,自2007年保障房被政府重新设为住房供应的重心以来,一直吸引着大批民众“申保”。可到了2012年,住房保障政策转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广东更明确为“只租不售”,“经适房”、“限价房”等逐步退出。

2011年广东民调显示,自感需要保障房的人中,约六成人选择的保障方式是以较低价向政府购房,而愿意以较低租金向政府租房者为14%。尽管广东大力推行“公租房”,但2013年民调显示,民众仍主张保障房应可租可售,比例达50%;仅25%的人主张只“租给申请人”。

而此次意见稿中 “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这一条,契合了民众的购房心意,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人的住房问题将得到解决。

中原地产研究总监张大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5年以上可以购买,这对于市场来说,前5年公租房可以保障一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基本居住需要,5年以后在低收入人群收入增加之后,可以配租、配售,这样会增加地方政府建设公租房的积极性。

加大对违规处罚力度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前曾出现了一些“开宝马住保障房”之类的骗保者。

审计署2012年全年审计结果显示,范围内有10.84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因提供不实资料、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3.89万套、领取租赁补贴1.53亿元,另有1.13万户家庭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2975套,重复领取租赁补贴2137.55万元。

北京市人大代表李国在今年北京市“两会”上表示,骗保者频现的原因在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运行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由于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不完备,对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及金融资金基础信息审核困难,导致提供虚假信息骗保和退出难的现象。

李国认为,在公租房出租后,部分跨区域入住的保障对象,存在属地和户籍所在地管理上的交叉,既不便于居民生活,又出现了社会治安管理、社会保障等管理难题。

在申请人隐瞒伪造信息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保障房专项资金进行挪用。审计发现,2012年陕西省太白林业局、长青林业局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349.4万元发放工资,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公司用财政拨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购买理财产品2.69亿元,购买信托产品1000万元。

对此,意见稿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并且,意见稿指出,对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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