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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探路共有产权住房 住建部赴各地展开调研

财经国家新闻  2014-04-03 07:05

[摘要] 目前住建部正奔赴各地展开调研,原计划去年底出台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因为需要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内容而返工重修。

住建部正奔赴各地展开调研,原计划去年底出台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因为需要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内容而返工重修。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完善住房保障机制”部分首次写入了“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

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未来对于一些既不属于保障对象,又确实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要建设供应政策性商品住房,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即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政府和购房者共同拥有产权。

过去几年,已有部分城市对共有产权住房先行先试,目前住建部正在积极奔赴各地展开调研,原计划去年底正式出台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也因为需要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内容而返工重修。

“纳谏”

“这是比较突然的。”一位参与制定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中央就推广共有产权住房在数月前刚有明确表态。

他介绍,在2013年10月底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房”(研究房地产问题)会议上,有相关领导认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可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要求住建部开展研究。12月份,有关部门又向决策层递交了湖北黄石市通过“共有产权、先租后售”打开公租房流转通道、破解棚改资金来源不足难题的报告,进一步让决策层认识到共有产权住房的好处,从而促使共有产权住房写进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上述参与制定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人士告诉记者,住建部已经到推行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江苏省淮安市、北京市进行调研,对上海开展的共有产权住房实践也进行了详细了解。但是预计形成推广方案还需一段时间。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同时从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处了解到,业界期待已久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也返工修改,新增了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在重新征求意见中,有望今年上半年出台。

“虽然条例没有‘共有产权’的字样出现,但是在书面合同签订、上市转让限制等相关条款中,体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内容。”这位人士介绍。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明确价格支付方式,约定产权份额”,在上市转让限制条款中又规定,“满5年可以转让,并按照配售合同的产权份额向政府补缴相应的价格,政府优先购买”。

解压

中央态度鲜明,地方也纷纷表态推进。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与房地产研究处处长赵路兴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梳理地方共有产权住房实践经验,发现主要有三种推进模式:一是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商品房,二是传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升级,三是公租房或廉租房租转售为共有产权住房。

“比如,北京市的自住型商品房,是一种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商品房。只有购房资格限定,是针对热点城市住房群体大且支付能力不足而设计的,其实解决的是高房价城市的住房供应紧张问题。”赵路兴说。

上海和淮安推进的共有产权房其实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升级改进,在准入标准、户型设计、上市转让等方面有了更明晰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规避和解决传统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漏洞和寻租行为,同时解决被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不足和政府补偿资金压力大的问题。

山东省平原县、青海省、甘肃省、贵州省、湖南省衡阳市等地,还探索了廉租住房“产权共有”模式,规定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目的是为了解决地方保障房资金配套难和廉租房“退出难”的问题。但此种模式屡遭“廉租房变为廉卖房”的质疑。

“从地方层面来讲,目前积极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上述参与制定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一是随着土地征收和拆迁成本的增加,房价超出了中低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二是大规模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设的资金需求,超出了地方政府的补偿压力;三是为了顺应并尽可能满足各类老百姓拥有产权房的住房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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