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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副部长:小城市群众租房子都可以落户

凤凰网房产  2014-07-31 09:48

[摘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就《意见》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等,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接受了记者专访。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就《意见》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等,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许多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落户,许多农业转移人口还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些都对户籍制度形成了问题倒逼、提出了改革要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先后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审议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央领导同志还多次听取汇报,开展实地调研,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研究提出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2013年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2个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全力开展《意见》研究起草工作。在广泛深入调研、系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2个部门梳理研究了一系列专题,在形成《意见》初稿后,由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分赴东、中、西部省区市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并认真开展了政策效果评估和数据测算。其间,认真听取了各地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意见,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多次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可以说,《意见》凝聚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智慧。

问: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是什么?《意见》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基础性改革,事关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亿万人民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进程。《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这一基础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意见》紧紧围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与以往相比,这次出台的《意见》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这次改革是对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是在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全面规划后,决定在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这对合理布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引导人口分布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这次改革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土地等方面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三是这次改革是对新型户籍制度的一次整体构建,还包括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可以说,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

问:大家都知道,户籍制度改革很难,那么到底难在哪里?针对这些难点,改革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情况复杂、需要兼顾的因素多、统筹推进的难度大。一是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较大,难以平衡;二是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长期与户籍直接挂钩,难以剥离;三是各类群体发展愿望和利益诉求多元多样,难以协调。这些深层次矛盾决定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协同攻坚。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把握的四项原则:一是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就是要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预期,不急躁、不冒进,一定要防止不切实际、一哄而上。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就是要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让他们自主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和职业发展方向,不能采取强迫的做法,群众要不要进城、何时进城、进哪个城,都要让群众自己选择,坚决防止把农民“拉进城”、“被落户”。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就是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由各地根据中央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不分配指标,不层层加码,给地方留有空间。四是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就是要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问: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而没有落户人员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问题。二是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通过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成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问: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这个总量很庞大,实现这个目标有没有把握?

答:实现1亿左右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十分重要,目的在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梦”,融入城市社会,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已经公布了这一发展目标,户籍制度改革要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同步,也提出了同样的目标。实现1亿左右人口落户城镇,是就而言的总体预计目标,是一个大约数目,可以多一点,也可以少一点,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应当说,这也是一个符合实际的目标,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对政策效果进行了整体评估,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存量和将产生的增量,以及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未来几年进城落户人口总量进行了认真测算,实现这个目标是比较有把握的。

问:《意见》对“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作出了具体规定,应当怎样理解?

答: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应看到,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合理、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东部一些城镇密集地区资源环境约束趋紧,中西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地区的城镇化潜力有待挖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产业和人口不足,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大城市和部分大城市人口压力偏大,与综合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加剧,空气污染、交通拥堵、公共安全问题等“城市病”日益严重,需要有效控制人口规模。因此,需要兼顾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东中西部地区的不同实际,根据人口规模和综合承载能力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具体来讲: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就是基本没有门槛。只要群众有意愿,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哪怕是租房子,都可以落户。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就是门槛较低。只要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条件,按照先后顺序排队,有落户意愿的,一般都可以落户。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就是降低门槛。国际经验表明,城市具有一定规模对经济发展、城市交通、居民生活、节约资源有利,但过犹不及。我国大城市情况不尽相同,落户政策也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可能,相应有所区别。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还有发展空间,能放开落户条件的尽量放开。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防止人口发展过快,落户条件就要严格一些。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个政策导向是非常明确的。目前一些特大城市尤其是千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人口压力很大,已经消化不了,不能再扩大人口规模,增加新的负担。首先,要严格户口迁移政策,改进和完善现行落户政策。要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解决落户问题。户籍人口比重比较低的城市,要逐步提高户籍人口比重。其次,特大城市要科学定位城市功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适当疏散经济功能和其他功能,引导人口有出有进,使人口结构更加合理。

问:为什么要以人口规模来确定各类城市落户政策?

答: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没有简单以城市行政级别来确定落户政策,主要考虑是,城市行政级别难以真实反映当前我国各类城市的人口实际情况。比如,相同行政级别的城市人口规模差异较大,同样是地级市,有的人口超过800万,有的只有二、三十万。同样行政级别的城市,地域、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差别也很大,有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有的已经很紧张。按照人口规模来确定各类城市落户政策,不与城市行政级别直接挂钩,不仅符合各地实际,而且也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确定落户政策,有利于引导人口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有序落户。

至于新的城市类别划分标准,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

问:我国已经实施户籍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为什么还要建立居住证制度?国家层面居住证制度的政策什么时候出台?

答:建立居住证制度,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那些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公安部在总结各地做法、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正组织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审批。按照中央的要求,《居住证管理办法》今年将要出台。主要是明确居住证的功能定位,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办理程序以及居住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待《办法》出台后,由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已经探索实施这一制度的,要及时修订、有效衔接。

问:《意见》提出要统筹推进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如何理解?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这次户籍制度改革要与有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配套,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既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公平有序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问题,确保他们全面平等享有当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的待遇;又要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让在城镇就业居住半年以上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子女教育、就业扶持、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方面逐步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

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具有什么实际意义?

答:《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这意味着将不再区分农村娃与城市娃,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打破了几十年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还要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当然,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居住在农村的居民与居住在城里的居民原先存在的待遇差别的消除,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还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分配权。

问:《意见》提出,要建设和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请介绍目前工作进展情况。

答: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快人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多年来,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大力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化建设,为每一个公民编制了且终身不变的公民身份号码,建成了覆盖13亿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的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为建设和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打下了坚实基础。

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四大基础信息库的部署要求,公安部牵头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参加,大力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目前,项目总体推进顺利,按照计划安排,年底前开始面向各共建单位开通人口信息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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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上述改革举措。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这一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不再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之后,如何逐渐剥离与户籍相挂钩的诸多社会福利,将是改革的焦点和难点所在。《意见》对此进行了阐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根据《意见》所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中的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意见同时明确,将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1亿人落户城镇

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一个重要的目标。”黄明说。

根据意见,户籍制度改革还有另一个重要目标,即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对于新型户籍制度的内涵,黄明进行了阐释:要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成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整合和共享。

对于这两大发展目标,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时间点——2020年。

总体调整综合配套整体构建

黄明介绍,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有三个比较鲜明的特点:

一是对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与以往相比,过去的历次改革一般都是局部的、部分的、条文的调整,某一个方面的调整。这次是在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全面的规划后,决定在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这对合理布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引导人口的分布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一次综合配套的改革。户籍制度的改革不仅是户籍制度本身单项的改革,而是各有关部门统筹配套推进的改革。

三是对新型户籍制度的一次整体构建。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落户政策的调整,还包括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

1951年7月16日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发布

统一了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1958年1月“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户籍。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

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84年10月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97年6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001年3月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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