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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达四成以上

华商报  2015-06-14 07:30

[摘要] 日前,陕西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六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区县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确保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0%以上。

日前,陕西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六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区县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确保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0%以上。

货币化安置,简单说就是变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用货币化安置款自主选购住房。此举既可以提高棚改安置效率,减少过渡安置时间;也有利于消化社会存量商品房,拉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意见》提出,要制定对选取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的奖励激励措施,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

《意见》强调,要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组织选择货币化安置、且有购房意愿的被征收对象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居民住房多样化需求。同时,政府应组织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且给予价格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形式搭建定向销售存量商品房平台,供被征收人选择。鼓励政府采用“以购代建”的方式,收购合适的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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