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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部分 楼市新政

西安日报  2016-02-05 08:01

[摘要] 【2014年9月1日】全面取消房产限购政策。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凡在该市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申报户籍和原有住房情况。

【2014年9月1日】全面取消房产限购政策。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凡在该市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申报户籍和原有住房情况。

【2014年9月30日】房贷首付比例低30%。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015年1月1日】西安住房公积金单人高可贷50万元。该日起,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做进一步调整,借款人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可贷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可贷70万元。而此前的贷款高额的规定是不超过70万元,没有对单人和夫妻进行细分。

【2015年3月1日】央行下调贷存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从此日起,央行多次下调存款准备金利率及贷款利息。进一步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2015年3月30日】二套房首付降至3成。购买二套房,若已结清首套房房贷的,则享受30%的首付比例,而未结清首套房贷的,低首付比例下降至 40%。

【2015年4月28 日】首次用公积金购房首付比例降两成。西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144 ㎡(含)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20%,144 ㎡以上的首付不低于 30%。

【2015年5月20日】省内个人住房公积金可省内异地贷款。在缴存地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在省内缴存地所辖范围以外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贷款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

【2015年6月10日】公积金贷款额提高至账户余额18倍。将之前放款额度为账户余额的15倍放大至18倍。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18倍)×缴存时间系数

【2015年6月25日】购房可落户。对在西安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2015年8月27日】公积金贷款购二套房首付降至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20%。

【2015年9月30日】房贷首付比例低25%。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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