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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楼十条"去库存 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

西安日报   2016-06-27 08:07

[摘要] “昨日,市房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包括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建设环境、支持在建项目建设、加快遗留问题处理、严格用地管控、支持住房消费、活跃二手房市场、促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升住房品质、夯实工作责任共10个方面的内容,30项具体措施。

“昨日,市房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包括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建设环境、支持在建项目建设、加快遗留问题处理、严格用地管控、支持住房消费、活跃二手房市场、促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升住房品质、夯实工作责任共10个方面的内容,30项具体措施。

“楼十条”出台,旨在进一步化解房地产既有和潜在库存,不断优化供给结构,防范项目风险,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1、简化行政审批 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规范用地规划条件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在收到建设单位关于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后,市、区(县)、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及控制性规划指标(含交通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供地未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房地产项目,在不增加容积率且满足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申请土地用途在居住、商业、旅游、娱乐四类经营性用途(工业除外)之间调整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出具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重新核定地价并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协议后,规划主管部门即可审批实施。

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影响、建筑外形并满足公建配套等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调整房屋户型,不需重新进行规划审批。

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可由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进行改造,由市棚改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改造审批手续。

对于确需变更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或投资企业的棚改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棚改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整变更的书面材料,市棚改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主体调整手续的办理。

2优化建设环境 新商品住房不再配建廉租房

全面清理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除依法依规设立的以外,取消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楼建设等环节交纳的各类监管资金和保证金

适时修正建筑垃圾(渣土)清运管理办法,合理减少禁运期,扩大白天及夜间的运输范围,出台全市建筑垃圾(渣土)清运指导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房产评估和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 简化土地、房产抵押的办事程序,抵押登记机构不得干预抵押物价值的认定,为项目融资创造条件。加强项目用电配套建设与管理。商品住房项目廉租房易地配建费可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国土部门可先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出让土地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

3支持在建项目 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下调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普通住宅下调至1%;非普通住宅下调至1.5%;商业、办公、车库等下调至2%。

经国土部门审批同意,房地产项目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建设部门审批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期缴纳城市配套费(不包括地铁专项基金和热力、天然气公网建设资金),先行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延期缴纳时限为一年。

4加快遗留问题处理 认真分析成因妥善解决

对于存在遗留问题的房地产项目,要认真分析历史成因,妥善处理。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认可,四邻无争议的房地产项目,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规范标准完善规划等相关手续,进行审核验收。

已经规划许可,2015年5月1日前已施工至正负零以上(含正负零)且主体结构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房地产项目, 按照2015年5月1日前施行的新规范进行消防审核及验收。

5严格用地管控 去库存与用地供应联动

建立去库存与项目用地供应的联动机制。房管部门要定期将各区县、各开发区各类房屋存量情况通报国土部门。对库存消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区县、开发区,暂停用地供应;超过12个月低于18个月的,适当减少用地供应。

对于棚(城)改、保障房项目用地,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项目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征迁进度,确保项目开工建设。

6推进住房消费 支持农民工在我市购房

全面推行和放开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异地贷款。支持有意愿的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购房。将长期在我市生活居住和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对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 即可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

加快推进农业银行“农民安家贷”个人住房信贷产品的实施,加大农民工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对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申请贷款购房的,可根据购房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给予首套房信贷优惠政策。

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5〕15号) 中有关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我市购房落户的优惠政策的时限由 2016年12月31日截止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7活跃二手房市场 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

简化优化二手房交易过户流程,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严格相关政策,降低房屋交易成本,优化交易涉税环节。 二手房上市交易时,原房屋交易时间以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日期,或者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依照孰先原则确定。

8存量消化超18个月 区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大力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对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 50%,有条件的,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商品住房存量消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区县、开发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对被征迁人已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予以退还。

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腾出的土地,在满足周边城市功能需求和地块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可用于开发,因此而新增的开发面积不再配建廉租房

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农民工等保障家庭在承租社会房源时,按照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

9提升住房品质 严控容积率保证车位配比

住宅项目要严控容积率、建筑密度,保证绿地率车位配比等规划指标,全面提升居民对居住环境的满意度。对未落实水、暖、电、气、通信等基础配套设施 建设计划及教育、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不完善的区域,暂缓土地出让。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道路、水、电、气、暖等公用基础设施及教育、医疗、公共交通、停车场等 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排查,大力提高居住区综合配套水平。将急需配建的公用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 优先纳入城建计划实施建设。

10夯实工作责任 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研判和舆论引导,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细化工作措施,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品质西安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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