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可由企业申请作为改造主体直接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资料,市棚改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同时,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属地原则,在房屋征收工作等方面予以配合。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对涉及我办的六、七、八条,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的落实措施
(一)落实措施及办事程序
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可由企业申请作为改造主体直接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资料,市棚改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同时,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属地原则,在房屋征收工作等方面予以配合。
(二)办理条件及申请资料
按照《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改造计划(立项)的工作程序>的通知》(市城改发〔2015〕28号)的文件要求办理。
(三)办事流程
1.国有工矿企业向市棚改办提交申报资料;
2.凡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市棚改办研究同意后,下达《关于同意将XXX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
凡不符合条件的,市棚改办将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主体调整的落实措施
(一)落实措施及办事程序
对于确需变更实施主体或投资企业的棚改项目,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双方同意变更的合同、村民代表同意变更的签字、两委会同意变更的盖章意见等内容进行审核后,向市棚改办出具同意调整变更的书面材料,市棚改办按程序对项目改造主体进行变更。
(二)办理条件
棚户区改造项目因改造工作需要确需变更改造主体,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同意项目调整变更改造主体的书面材料,申请资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市棚改办研究同意后,下发《关于同意XXX项目变更改造主体的批复》。
三、清理、取消并退还棚改项目监管资金、保证金的落实措施
(一)落实措施及办事程序
市棚改办将清理、取消并退还棚改项目在安置楼建设、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缴纳的监管资金和保证金。从《若干意见》下发之日起,不再收取安置楼建设监管资金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金;对《若干意见》下发前已在市棚改办缴纳了安置楼建设监管资金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金的项目,由区棚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市棚改办一次性退还监管资金和保证金;除各区县、开发区依法依规收取的相关资金外,各区棚改办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在项目投资企业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清理、取消并退还棚改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楼建设等环节交纳的监管资金和保证金。
(二)办理条件
项目安置楼建设监管资金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金在市棚改办监管的项目,由各区县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出具关于清退项目安置楼建设监管资金和规范化管理保证金的请示,申请资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
各区县棚改办、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清理、取消并退还棚改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楼建设等环节交纳的监管资金和保证金的落实措施及办事程序、办理条件、申请资料、办事流程及时限参照市棚改相关规定执行。
四、遗留问题的办理
对于存在遗留问题的城(棚)改项目,市棚改办将继续加大力度做好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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