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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抵押房房款 却被告知不能办理产权

华商报  2016-08-24 08:03

[摘要] 在房屋买卖中原告欠缺考虑,在没有审查房产手续的情况下,就付清了被告抵押房的房款,在办产权时被告知不能办理。10月18日,绥德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房屋买卖中原告欠缺考虑,在没有审查房产手续的情况下,就付清了被告抵押房的房款,在办产权时被告知不能办理。10月18日,绥德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9年12月9日原告霍东(化名)与被告马南(化名)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以1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位于绥德的商品房一套。2010年1月1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卖房合同书,并约定原告在7天之内把房款付清以后,被告把产权过户给原告。原告在未看房产手续的情况下将15.5万元房款全部交清。被告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装修后入住。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催促,迟迟未办理。原告起诉至法院,得知该房屋产权被告于2009年9月2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绥德支行作贷款抵押,抵押期限为12年,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原告无法过户产权,还要承担抵押风险,故起诉到法院,主张权益。

绥德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被告不能处分该房产,被告的行为属于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因此,在抵押权未消灭前,原告基于该卖房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点评:二手房的买卖过户马虎不得。本案中的霍东在房屋买卖中欠缺考虑,没有审查房产手续,就付清房款买下该房屋,让马南钻了空子。如果在当初的买卖中采取预先审查房屋产权证,霍东就不会有此波折了。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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