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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开发商未兑现送车位纠纷案一审42位业主败诉

华商报  2016-11-11 08:02

[摘要] “买房时承诺送车位,现在开发商竟不承认有此项合同义务……”11月9日,咸阳阳光城蔷薇溪谷小区的42户业主上诉开发商未兑现每户送一停车位一案,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买房时承诺送车位,现在开发商竟不承认有此项合同义务……”11月9日,咸阳阳光城蔷薇溪谷小区的42户业主上诉开发商未兑现每户送一停车位一案,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业主

物价官网看到车位

11月9日上午12时许,记者在业主们的上诉状上看到,该小区由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在销售时按照物价监管及一价清政策等规定,在咸阳市价格备案主管机关进行房屋销售价格备案并进行公示,根据出具的《商品房的明码标价表》,开发商所售单套房屋配套设施一栏显示,该小区水、电、燃气、暖气等安装到户;每户送一车位。

基于此,起诉人之一的业主南先生,在2013年9月21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小区21幢1—2楼层,该房屋总价1534500元。合同中双方对车位事宜并无约定。业主们在起诉状上提出,在业主按照合同支付全额款项后,对方没有按价格备案的公示内容向业主交付车位。

“在物价官网看到该小区车位。”起诉人之一的业主李先生说,2015年5月收房时,却听到车位不送。“当初说送车位,现在却变成一个车位12万,我们的房子价值不是打折扣了。”为此,他们小区有同样遭遇的42位业主将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告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中所包含车位相应价款12万元。

被告

价格备案资料不能作为承诺

2016年3月31日,经法院一审审判裁定,42位业主败诉。随后业主们提起上诉,8月2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裁定,此案发回重审。

11月9日上午,该案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在庭审现场,业主的代理律师辩护称,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商品房的明码标价表》来执行,明显已违约。之后,不但没有继续履行,将上诉人车位公开“二次销售”,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以12万的价格另行销售,造成原告房屋原有价值减少,因此被告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返还车位相应价值12万元。

而被告代理律师称,价格备案制度不能当作承诺,是政府部门防止价格市场波动,要求开发商对拟销售的房屋价格进行备案,属于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出售的商品房进行定价,属于价格备案而这并不是审批制度。另外,车位与房屋销售是分开的,买卖双方的任何承诺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双方合同为准,而合同内并未约定赠送车位事宜。

同时,被告代理律师说,开发商在物价官网价格备案标注一二期房子送车位,实际也给业主送了,但开发商在该小区三期销售宣传中并未出现赠送车位字眼,他们只与电商合作,对于网站上公布房屋送车位的信息,他们并未审查。同时,车位并不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对此案,法院当庭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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