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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不再“强制公证”应尽快落地

华商报  2016-12-09 07:29

[摘要] 近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今后,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由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公证,这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

近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今后,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由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公证,这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

北京取消房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应该是基于7月5日司法部废止了1991年颁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北京此举是对司法部通知的落地。取消房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可减少房产继承时的“添堵”情形。多年来,老百姓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时,都会被要求开具诸多证明,如“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没有私生子”证明等。

房产继承公证不仅“公证难”,还“公证贵”。按现行规定,房产继承公证按受益额比例分段收取费用。前不久有报道称,以深圳一处500万的房产为例,终需缴纳的公证费为41400元。房产继承无须强制公证,有利于老百姓节省开支。

总之一句话,房产继承强制公证手续繁琐、花费巨大。房产等遗产继承能否顺利进行,关乎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财产权益。而强制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这便是对老百姓继承权、财产权的充分尊重。 李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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