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制度》),完善和规范在我市工作的农民工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制度。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制度》),完善和规范在我市工作的农民工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制度。
根据《制度》,凡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西安地区城镇用人单位,都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政策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缴存比例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高不超过12%,低不低于5%。农民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规定的本地区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低工资标准作为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对于符合条件在我市租赁住房的农民工,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对于符合条件贷款的农民工,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条件相同。
对于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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