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临潼、阎良、高陵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鄠邑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蓝田、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临潼、阎良、高陵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鄠邑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蓝田、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引导和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创建和维护健康、有序、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7]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购房人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对存在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进行评定记分,依据累积分值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机构做出相应处理。
二、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对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据《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机构进行记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记录周期为半年。记录周期届满后,记分信息统一清零,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其信用档案。但对在记分记录周期内,拒绝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在下一个记录周期累计计算。
四、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经调查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等录入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记分值,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机构进行如下处理:
1、对记5分以下(不含5分)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加记5分。
2、对记5分以上10分以下(不含10分)的,在整改或行政处罚完毕前,暂停房屋网签销售。
3、对记10分以上15分下的(不含15分)的,在整改或行政处罚完毕前,暂停房屋网签销售及新申请预售许可、销售代理业务,并在媒体公告。
4、对记15分以上的,在整改或行政处罚完毕前,暂停涉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房屋网签销售、新申请预售许可;注销涉事代理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暂停其关联机构销售代理业务,并在媒体公告。
六、对存在行政处罚或因违法违规销售引起重大涉稳事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机构,除按照第五条进行记分处理外,并将纳入“黑名单”,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机构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记分部门提请复查。经审查确系有误的,可对记分结果进行修正。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整改的,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改结果。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咸新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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