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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下月起调整

西安晚报  2017-06-22 08:06

[摘要] 6月21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2016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7403元/月,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工资标准。

6月21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2016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7403元/月,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工资标准。

2017年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7403元/月

据悉,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6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2016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7403元/月,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按上限计算,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低于下限的按下列工资标准计算: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4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370元/月;户县、周至县1260元/月;蓝田县1190元/月。

根据有关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 。比如某市民2016年度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则其缴存基数不能超过15000元/月,即个人每月缴存不低于5%为750元,单位缴存不高于12%为1800元。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醒,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中的工资总额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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