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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售证售房 购房者可要求赔偿或退房

西安日报  2017-07-28 08:00

[摘要] 27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7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房地产经营者应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价款、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退房:(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二)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值超过百分之三的;(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四)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迟,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五)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六)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修订草案表决稿还规定,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对其产品功效的介绍,应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买其保健用品。在快递服务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按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买保价的快件,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网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不得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内容;不得违反约定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不得不按约定的授课人、课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或迫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迟延学业。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全部或部分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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