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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试建租赁住房

华商报  2017-08-29 08:01

[摘要] 8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下简称《方案》),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8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下简称《方案》),确定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方案》透露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方案》提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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