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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才中心暂停接收新迁入户籍材料 恢复时间待通知

陕西观察 2017-11-22 17:38:24

11月21日,网友“李敏”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称,自己在办理大学毕业生落户申请时遭到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的拒绝。为此,陕西省人才中心给予回复,因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需求,中心于11月14日起暂停接收新迁入户籍材料,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11月14日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布《关于暂停接收新迁入户籍材料的通知》。

民生热线: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接收大学毕业生落户

李敏发帖称,11月20日,他去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大学毕业生落户申请,被告知目前无法办理。“我是西安人,因为在河北上大学所以把户口迁出去了,看见今年西安市各项政策利好,就想着迁回来,没想到却没办法办理。”李敏说。

为此,记者查阅了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暂停接收新迁入户籍材料的通知》,通知发布时间为11月14日。

通知称,“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和“一标三实”工作安排,我中心将于2017年11月14日开始暂停接收新迁入户籍材料(新生儿除外)。新迁入户籍材料接收时间另行通知,请关注我中心网站,因此带来不便请谅解。”

随后,记者联系了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确实暂停接受新迁入户籍,“我们也不能直接办理户籍,都是代办,什么时候能恢复也得听公安部门的通知,恢复办理情况还不清楚。”(以上来自西部网)

笔者上网查询发现,去年11月也有过暂停办理的通知,因此不知此次暂停办理是否为常规动作

下附西安市区的户籍变更、注销、恢复等办事指南

一、公民申请更改姓名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治安局《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

(二)办理条件: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公民由本人提出更换姓名申请。

(三)所需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或证件(原件、复印件);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或证件(原件、复印件)。

5、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其它相应证明材料、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书。

(四)办理流程: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办理注销户口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国籍法;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亡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

(二)办理条件:具有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居民为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办理注销户口。

(三)所需材料: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1)死亡证明(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2)死亡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1)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入伍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出国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1)出境证件和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原件、复印件);

    (2)被注销人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宣告失踪和宣告失踪死亡人员注销户口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派出所申报死亡注销户口,关系人须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有关证件。   

  5、以上人员均须填写《注销户口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理。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要调查审核的15个工作日办结。

三、公民变更性别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公安部《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号)。

(二)办理条件: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的本市居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三)所需材料:

1、变更性别申请书(亲笔签名落款);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市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四、公民申请更改出生日期的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公信传(86)594号);公安部三局《对<关于行政执法有关户政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公治〔2000〕37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

(二)办理条件:对申请更改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出生日期已更正过一次,再次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三)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申请中要将造成年龄差错的原因反映清楚;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如果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申请的,要写清职务、身份,要亲笔签名落款);

2.填写《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3.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户籍档案、学籍档案、人事档案等相关具备一定身份证明能力的行政、法律等文件、文书材料,也可提供加盖用人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和人事部门审核人签署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及审核人名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还应留下人事部门审核人的联系电话,方便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未成年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申请的,需提供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对年龄认定的证明。

(四)办理流程: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社区民警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主管所长审批后,报分(县)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公民申请更正籍贯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公民申请更正籍贯

申请条件

公民籍贯应当依据本人出生时祖父的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确定。如需更正,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公民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要亲笔签名落款);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由监护人申请的,还应提供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祖父或父亲《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台湾籍贯的,其子女籍贯可随父或母确定为台湾籍。变更台湾籍贯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西安市台办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理,派出所主管所长审批。

联系电话

新城86752433;碑林86752079;莲湖86752868;

灞桥86758103;未央86757844;雁塔86772126;

高新86753982;沣东86774077;经开86757233;

站前86753550(西广场所);航天86754515(秦宇所);长安86750725;临潼86758559;阎良86759615;

浐灞83622056;高陵86759785;周至87156123;

户县84825505;蓝田86758839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9:00—12:00;14:00—17:00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备注

六、户口补录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二)办理条件:                        

1、原来登记过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人员。或由于工作的失误和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人口信息网络中应有的人口信息丢失的;2、持证未落或证件丢失的。

(三)所需材料:

1、户口补录申请书(亲笔签名落款);

2、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4、学籍档案、迁移证、人事档案等相关具备一定身份证明能力的行政、法律等文件、文书材料(原件、复印件);

5、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由申请人入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市内户口迁移的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

(二)办理条件: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在市区内迁转落户。

(三)所需材料:

1.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移入地户口簿、户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移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农村地区的,要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属拆迁、回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回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迁往城市地区商品房小区的,提供小区物业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迁往农村地区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入户人员的居住证明;

(6)外地生源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未派遣就业,户口未迁回原籍,持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卡,且现与本市居民结婚投靠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毕分办出具的未派遣就业证明(替换未就业证明);

2.入户地址未登记户口或原户主已迁出,申请人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供其居住的,或合法承租并持有使用证明的公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的入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移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农村地区的,要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属拆迁、回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回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供其居住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合法承租并持有使用证明的公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提供相关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迁往小区已立大户的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部门开具的入住证明;迁往农村地区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入户人员的居住证明。

3.因离婚、合法固定住所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所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人在西安没有直系亲属,也没有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社区集体户,或原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要亲笔落款签名);

(2)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或合法固定住所变卖、被所有权人收回等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或没有集体户的证明,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房屋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市区内集体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集体户口)间的迁转,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集体户入户介绍信;

(3)申请人的集体户口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迁往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

(5)申请人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离职等原因迁往人才交流中心或社区集体户的提供);

(6)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迁往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7)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房屋查询证明(若申请人在本市有可登记户口的合法固定住所,不得再迁入本市集体户);

5.以上入户人员办理落户时均需提供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6.市内迁移所规定的入户地址登记顺序,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供其居住的,或合法承租并持有使用证明的公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地址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社区集体户登记入户。

7.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文件精神,申请人系未成年人,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直系亲属,由于特殊原因其法定监护人无法登记为户主或者迁往别处或者拥有多套住房,而申请人在法定监护人监护下,在其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准予单独立户,自为户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8.根据户口登记条例中的“人户一致原则”,二手商品房交易,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原房主及户内成员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新户主也应行使和履行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责任,在产权过户时,和原户主对户籍迁出订立相关约定。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应当迁往实际居住地而又拒不迁出的,根据现房主的申请,经公安机关书面调解告知后原户主仍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凭现房主的申请及调解告知和房屋过户的相关文件等调查材料,依职权将其户口迁往其实际居住地或过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内。

9.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委托直系亲属外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由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需提供由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律师办理的,需提供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律师的有效身份证件、律师执业证;公证委托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受托人需在入户申请书(表)上留下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办理民警要进行核对。

10.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的,须写出书面申请(写明无法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的原因),并提供房屋开发商或小区物业或房屋产权所属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市内迁移中,所需材料第1点中 “外地生源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未派遣就业,户口未迁回原籍,持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卡,且现与本市居民结婚投靠落户的情况”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发准入证,不发准迁证),派出所户籍民警上传信息后,分局户政(治安)大队解锁后在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市内迁移中,所需材料第3点中“因离婚、合法固定住所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所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需要迁往集体户的情况”,所需材料第8点中“二手商品房交易,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原房主拒不迁出户口的情况”,以及所需材料第10点中“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的情况”,由移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社区民警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后,由主管所长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市内迁移中,除所需材料第1点中“外地生源的本市高校毕业生,未派遣就业,户口未迁回原籍,持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卡,且现与本市居民结婚投靠落户的情况”、 所需材料第3点中“因离婚、合法固定住所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所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需要迁往集体户的情况”, 所需材料第8点中“二手商品房交易,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原房主拒不迁出户口的情况”,以及所需材料第10点中“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的情况”外,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由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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