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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3个小区大修基金“走私” 6月15日前不“充公”将严惩

四海为家2017-05-22 22:44:4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大修基金)从2009年起,就被要求由购房者直接缴存入专门的财政监管专户,开发商不得代收。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有部分大修基金没有进入专户。对此,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向违规的一方动手了。

13个小区的大修基金

没有存入监管专户

日前,西安市房管局下发《关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限期转入财政监管专户的通告》,明确指出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西安市房管局指出,经督促催交,至今仍有部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监管专户。现对以下代收维修资金单位进行通告,并限期于2017年6月15日之前将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部转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监管专户。

附13个小区的名单

按照要求,不转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代收维修资金单位承担,同时将采取相应行政措施,督促代收单位将代收的维修资金转入专户,以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西安目前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按照这样的收费标准,13个小区的管理方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不是一笔小数目。

西安立法规范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2009年12 月23日,《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第五条规定,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九条规定,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2010年6月1日,《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其中第七十九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第八十条同时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督协议。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017年1月1日,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其中关于原《条例》中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保持不变。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仍然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大修基金如何使用有规定

业主要注意掌握条件

这里有必要再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说清楚,因为很多人仍然不知道它有什么作用,如何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设立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稳定,相当于是房子的“养老金”。

需要强调的是,维修资金不同于契税,不是一种税费,而是存在业主名下的一笔专用款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那么,能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指哪些呢?

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还要注意,专项维修资金也不是想用就用,有一定的流程:

1.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2. 业主委员会提请通过。

3. 公示,若无异议进行下一步。

4. 向维修基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

5.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具体实施。

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都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如果是下面这些情况,就不能动用维修资金,可能就应该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掏钱了。

1.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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