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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加强房产测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观察2017-11-24 17:59:20

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产测绘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测绘法》、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土部和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导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产测绘(房屋面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房产测绘的成果管理和质量监督

    (一)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是我市房产测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市房产测绘各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房产测绘是房产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是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要做好各类房屋的测绘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房产测绘成果实行备案管理。对应用于商品房预(销)售、存量房转让、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测绘成果,以及在房屋交付、房屋征收等房产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测绘成果,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导则》的规定实行测绘成果备案管理(相关规定见附件)。

     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55-2007)的数据标准。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要建立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库,做好成果及资料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四)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要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成果备案时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方可用于不动产登记,并纳入到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五)各房产测绘机构要严格在资质范围内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细则文件开展技术作业,并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利益。各房产测绘机构必须强化内部质量管理,做到房产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测绘技术水平,积极向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做好房产测绘机构(含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六)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含人员)信用档案制度。根据住建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导则》及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6]83号)要求,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房产测绘机构应进行测绘机构信息申报入档,相关资料纳入西安市房产测绘机构(含人员)信用档案进行统一管理。信用档案实行积分制红黑名单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我局负责制定。

    各房产测绘机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从业人员相关资料等向我局申请建立信用档案。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测绘机构(含人员)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测绘成果质量考评制度。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对提交审核备案的测绘成果进行抽检,对施测机构及作业人员进行质量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测绘机构(含人员)信用档案。

    (八)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将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到我局对外信息发布平台系统,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动态发布。

     三、提升房产测绘服务水平

    (九)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市房产信息中心要完善房产测绘管理信息系统,开通测绘机构平台端口,规范信息数据技术标准,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要全力配合,向房产测绘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做好楼盘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完成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后,要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完成楼盘表的建立和数据维护,以及存量房补建楼盘表、在建工程抵押虚拟楼盘表的建立和数据维护等工作。应通过楼盘表对各项业务进行管理,实现业务管理、数据共享与应用。充分利用楼盘表管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一)网上办公,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测绘机构进行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需提交申报的相关数据资料一律通过网络平台接收,管理部门通过平台提取资料进行预审。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及数据资料需更正的通过网络平台告知申请单位;网上预审通过的由申请单位持实物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当场办结。用于税收、不动产登记等的房产测绘(房屋面积)相关数据、图形信息通过楼盘表电子信息直接推送给相关管理部门使用,让群众少跑路。

附件: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1月16日

附件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一、业务类型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分四类

(一)房产预测成果备案;

(二)房产实测成果备案;

(三)房产预测变更成果备案;

(四)房产实测变更成果备案。

二、办理条件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房产预测绘并提交成果进行备案,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完成房产测绘(实测)并提交成果进行备案;进行商品房现售的,应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现售销售备案前完成房产测绘(实测)并提交成果进行备案。

    其他建设单位(含个人)建设的非商品房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交付使用前完成房产测绘(实测)并提交成果进行备案。

    因规划、设计变更,或依法进行的房屋分割、合并、翻建、改建、扩建等导致房屋面积变化的,应申请变更测量。变更测量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相关成果资料完成房产预测(实测)变更成果备案。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

    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受理单》;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审查

    房产测绘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通过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不通过意见,将相关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审核

    房产测绘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标准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不通过意见,将相关材料退回审查人员。

(四)备案,入库归档

    对于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予以备案,相关电子资料及实物资料转楼盘表管理部门建立楼盘表及转绘入库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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