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常言说得好: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可已是不惑之年的林某却选走偏门,谎称低价买房诈骗他人钱财。日前,他不仅领刑,而且还被处以罚金,真是得不偿失。
常言说得好: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可已是不惑之年的林某却选走偏门,谎称低价买房诈骗他人钱财。日前,他不仅领刑,而且还被处以罚金,真是得不偿失。
家住柳北区的林某,整日寻思着发财,却又总是苦于没有门路。2013年5月,他想到了一个“歪招”,利用自己曾经做过房屋销售的经验,骗取阿燕、阿娟 、阿健等6人的信任,声称自己可以拿到低于市场价的“内部价”购买兆安现代城 、正和城 、聚贤佳苑的房子。
为了达到假戏真做的效果,林某还带着受害人实地去看房,在售楼部找到所谓的“朋友”拿“内部价”。事后,林某交待当时售楼部的工作人员说的是团购价,但是他跟受害者称是低于市场价的。在骗取受害者的信任后,林某以需要交纳认购金和手续费为由,前后向该6人收取了现金共计4万元。收到现金后,林某向受害者出具了盖有某房开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和收条。不过,这些收据,其实都是他花钱在路 边买的。
阿燕等人交钱后,电话询问林某房子的事情。他开始敷衍说房子还没得,再打来电话时就干脆拒接玩消失。当上述人员发现被骗后,便选择了报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林某于2013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柳北检察院以林某构成诈骗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柳北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面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林某均无异议,但辩称诈骗阿娟一事是其主动交代的,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自2013年5月至9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鉴于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林某认为诈骗阿娟这一起,系其主动交待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阿健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就已陈述了阿娟被林某诈骗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故林某的这一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柳北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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