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房叔判刑与房无关”的质疑,主审法官表示,“22套房产大部分都是1999年到2003年所购买的,作为一名处级干部,他当时的工资收入是有能力购买这些房产的,当年天河北房价是四千到五千元一平方米,南沙一套一百多平方米房子也就9万元左右”,“没有证据链条能证明蔡彬所购的22套房产是通过受贿所得”。
针对“房叔判刑与房无关”的质疑,主审法官表示,“22套房产大部分都是1999年到2003年所购买的,作为一名处级干部,他当时的工资收入是有能力购买这些房产的,当年天河北房价是四千到五千元一平方米,南沙一套一百多平方米房子也就9万元左右”,“没有证据链条能证明蔡彬所购的22套房产是通过受贿所得”。(9月13日《羊城晚报》)
相比眼下的楼市,“1999年到2003年”时房价当然确实要低许多,但法官据此便断定,“作为一名处级干部”的房叔,“当时的工资收入是有能力购买这些房产的”,实在是难以令人信服,不仅根本无法打消此前媒体“房叔无房,让人如鲠在喉”的质疑,反而更加令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了。
因为很明显,即便我们完全认可法官给出的当年房价数据——“当年天河北的房价是四千到五千元一平方米,南沙一套一百多平方米房子也就9万元左右”,所谓房叔“当时的工资收入有能力购买这些房产”,也完全是一个无论如何也“算不圆”的糊涂账。
如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广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823元,折合月均工资仅为1152元。这种平均工资大背景下,即使考虑到房叔“作为一名处级干部”的特殊身份,将房叔工资在广东当年平均工资的基础再乘上3倍,那么房叔的年工资也仅在4万元左右。凭借这样的工资收入,房叔如何可能有能力在“1999年到2003年”短短4年内,买得起22套房产?因为这实际上意味着,房叔平均每年就要买5套房,就算“一套房子也就9万元左右”,一年也得接近50万元……
还记得在2007年,广州市天河区副区长丁建华曾感叹自己买不起房,“很多公职人员,凭正常收入是很难供得起房的”,而此后的2009年,广东省政府官员李惠武表示,“我是副厅级,每月工资8000多元,两个月工资也买不起一平方米的房子”。“副厅级,每月工资8000多元”的官员尚且“买不起房”,作为“处级干部”的房叔,何以就不仅能买得起房,而且是大手笔的4年买房22套?
至于主审法官所说的“没有证据链条能证明蔡彬所购的22套房产是通过受贿所得”,即便完全属实,无疑也同样无法合理解释“房叔判刑与房无关”的疑问,因为众所周知,针对腐败贪官,我国《刑法》除了“受贿罪”,还有一个专门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意味着,只要房叔不能说明其22套房产的来源合法,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通过受贿所得”,也同样可以追究房叔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依据相关立案标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房叔的22套房产,无论是按现在还是当年的房价,显然都早已超过30万。
事实上,面对舆论质疑,拿出“他当时的工资收入有能力购买这些房产”这样“数学漏洞”明显、缺乏技术含量的说辞开脱,无疑难以服众。■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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