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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合理保护利用秦岭资源

————填补国家环保法规空白 为地方立法提供经验

西安日报  2013-09-20 07:46

[摘要] 近日,我市正式公布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它将对秦岭西安段的保护和利用带来哪些深远影响?记者专访了参与条例制定、修改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韩利琳。

近日,我市正式公布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它将对秦岭西安段的保护和利用带来哪些深远影响?记者专访了参与条例制定、修改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韩利琳。

条例填补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空白

韩教授表示,我国已经形成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呈现的环境问题千差万别,并且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弥补不足。秦岭作为中国南北气候、地理分水岭,有其特殊的生态功能价值。《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突出了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特色,弥补了国家法律的不足,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也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具体实施的地方法,条例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为合理保护利用秦岭生态环境资源提供法律依据

秦岭自然保护区具有特殊的生态功能价值,但同时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地。韩教授表示,条例出台的重要性还体现在明确规范了管理者、开发者、旅游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为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立法精神。

具体体现在,条例明确了秦岭生态保护区的立法宗旨和保护范围;对生态保护区进行了区域划分,规定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应分别进行保护。条例同时规范了开发者、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秦岭生态保护管理体制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定了自然资源保护和人文资源的具体措施;落实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这些都对我们解决各类影响秦岭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屡禁不止、有关区县及部门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工作中职责不清等问题提供了非常有效的帮助。

为提高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先进经验

韩教授还表示,条例立法技术先进,具有超前性、可操作性、灵活性和创新性等特点,主要表现在,条例尊重生态规律,根据生态功能价值,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深度开发区加以保护,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体现了立法技术的先进性。

条例还明确了秦岭生态保护管理体制,规定了专门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相关职能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明晰责任,便于提高管理效率。

对于自然资源保护措施规定具体,包括了封育保护、分类调查评价、植树、防止水土流失、水源保护区移民搬迁等措施,可操作性很强。人文资源保护的措施包括名录制、宗教场所的保护等。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措施包括:建设项目准入制、控制建筑密度和高度、禁止性规定和安全保障制度等。

条例还涉及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规定:“依法登记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对秦岭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也可以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不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职责。并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韩教授最后表示,由于《条例》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具体,更便于执法部门依法办事,相信条例的出台,将有效提高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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