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疲态尽露的深圳楼市终于有些回暖的迹象,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量持续回升,市场去库存化趋势明显。然而,伴随着行业利好而至的,是侵权与维权的博弈。
希冀建立合同附件备案审查制度
记者注意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开发商对于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一般来说是“不可抗力”。而按照我国规定,不可
记者查阅开发商售房合同附件条款“附件五”发现,该附件满满3张纸的内容,多达23条,字体大小明显小于主合同数倍之多。刘先生说,签约时他没有时间逐条阅读该附件,没有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而开发商也没有当场给出必要的提示和说明。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茂荣认为,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附加合同条款字体较主合同的小许多,售房时也未告知购房者,并非签约时与购房者临时协商的结果,彻底架空了主合同的公平性,免除了开发商的主要责任,也剥夺了业主的主要权利。
张茂荣解释,《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属于格式合同,而开发商提供给购房者的补充协议是在其法律顾问团参与下,经过深思熟虑、字斟句酌、售房前制定好、未与所有购房者协商、对其单方有利、所有购房者必须适用的通用格式条款,而且密密麻麻字体远远小于主合同字体,开发商通过“约定”的方式将合同性质界定为非格式合同,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以及对购房者有利的法律适用。
那么,购房市民可否通过对补充协议的条条细读,从而发现问题,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地说,任何建议都是徒劳的。”张茂荣解释,目前所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是不允许买方修改一个字的。“不让复制、不让带回家研究。消费者能做的就只有选择——要么就买,要么不买。”
如想解决此类情况,张茂荣认为,单靠目前的合同备案制度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只备案,不审查。”他建议,对政府而言,需尽快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规定包括开发商在内的所有格式合同提供方必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示合同文本,接受社会监督。
对主管部门而言,可尝试建立合同附件备案审查制度,对开发商在附件中设定的明显违法、违规、无效的条款不予备案。同时,强制开发商公开全部格式合同文本,允许购房者购房前复制、拍照并带回家阅读理解,以熟知相关条款。
对仲裁部门而言,建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审判指导意见,对一手房格式合同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指引开发商诚信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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